规则制度
泰州学院图书馆文献资料借阅逾期或损失处理办法

泰州学院图书馆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献资料,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记录的知识或信息。

第二条 所借文献资料应按图书馆规定的时间及时归还,逾期按每天每册(份)0.1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费,直至完成相应的清还手续,方可恢复借阅权限;对逾期天数超过一年的,每超过1年(不足1年的按1年算),逾期费标准翻1倍。

学生统一实习期间借书超期,由所在院系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全班实习起止时间,可免文献资料逾期费。

借书期限若横跨寒暑假或节假日,则寒暑假、节假日不计入借书时间,所借图书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归还;若图书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前就已到期,逾期不还,寒暑假或节假日将纳入超期时间。

第三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有损坏或遗失,可购买该书的同版本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予以偿还。

第四条 圈点、涂划、污损文献资料,如不影响阅读,按每面2元赔偿;如污损严重,或拆散、剪裁、撕页等影响阅读,对于一般中文文献资料,按其定价的10倍赔偿,对于孤本中文文献资料或原版外文文献资料,按其定价的20倍赔偿,同时原文献资料予以没收。

第五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否则继续计算借用文献资料时间,对于逾期者,除按第六条赔偿外,还要按第二条支付文献资料逾期费。

第六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有遗失,且无法购买同版本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予以赔偿,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近五年出版的文献资料,以其定价的 3倍赔偿;五年至十年出版的,以其定价的5倍赔偿;十年至二十年出版的,以其定价的10倍赔偿;二十年至三十年出版的,以其定价的15倍赔偿;三十年之前的,以其定价的20倍赔偿 。

 2.多卷集文献资料的遗失,若影响整套文献资料的利用价值或收藏价值,则需整套赔偿,倍率同上,其余未遗失卷集应交还图书馆。

第七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有遗失,读者按图书馆出具的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后,凭收据到图书馆办理文献资料清还手续。

第八条 已赔偿的文献资料,如在三个月内找回并完好无损,归还后可凭原始赔偿收据及图书馆出具的清还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三个月不予退款。

第九条 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将文献资料带出馆外,均作偷窃处理,除追回文献资料外,须按所窃文献资料定价的20倍处罚,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处罚。

第十条 对于故意损坏或偷窃文献资料者,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罚外,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献资料逾期费、损坏遗失赔偿款等所有费用,由财务处负责收取,用于补充图书资源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图书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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