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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建设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泰州学院 二级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以下简称资料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基本建设的需要,建立以本单位学科专业领域的期刊、图书、报纸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料室,并安排专人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资料室通过校园网与图书馆管理系统实行互联互通,实现全校图书资料在编目、加工、典藏、借还、查询、检索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第四条 资料室是学校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图书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资料室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为学生学习和科研等活动提供文献阅览、情报咨询和信息服务等。 第二章   资料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资料室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订购期刊、报纸、购买图书和电子文献等;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诸如与相关单位交换、接受赠予等途径丰富本单位的图书资料。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资料室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购置和收集专业期刊、专业图书及其他资料。其中,专业期刊特别是核心专业期刊的订购,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 资料室隶属于各二级教学单位。资料室建设与管理由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和图书馆根据其职能共同负责。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资料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资料室建设的宏观规划、建设内容指导等工作。图书馆负责各资料室管理的业务指导,定期培训资料室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资料员”),协调指导资料室期刊、图书等资料的采购和收集工作,面向各资料室开通图书检索系统,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资料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安排专职资料员,负责资料室的具体管理工作。资料员应具备本部门学科领域相应知识、具有指导读者查阅文献资料、文献收集与管理、文献资料二次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 资料员在本单位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制定本资料室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图书资料的登记、分编、上架、借阅、修补等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期刊、报纸资料的登记、上架、借阅、修补等管理工作 (四) 负责教学基本资料和学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 负责指导读者检索期刊、图书等文献资料; (六) 负责进行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资料的二次开发; (七) 负责资料室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三章   文献资料的采(订)购、登记、分编与加工 第十条 文献资料采(订)购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采(订)购流程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学校设立的图书馆资料的专项采购资金中,确定订购期刊杂志、报纸与购置图书资料之间的比例,每年按既定的比例进行图书资料的采购。各单位应在学校划拨的图书资料购置费指标额度内进行采购,超过部分二级教学单位自行解决。图书资料购置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报批、图书入库等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料员应建立文献资料入库登记制度。每份杂志收到后,加盖资料室专用章,并及时登记、上架;每份报纸收到后,及时上架和更新,供读者阅览,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及时将杂志、报纸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学校图书馆规定的装订和分类标准及时装订成册,作为过刊予以分类、编目、典藏和借阅;每批图书资料(含外文图书)采(订)购回来后,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法、统一著录格式,及时分编、加工。图书馆建立全校统一的资料室联合目录,提供著录格式,培训资料员业务操作技能。 第四章   资料室的评估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资料室的效能,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资料室的管理制度包括开放制度、借阅制度、开架管理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资料室工作评估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资料室的建设与评估考核工作制度,由教务处(评估办)、图书馆等部门组成评估考核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资料室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资料室工作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图书资料采集加工方面:图书资料采购合理程度、图书资料登记状况、书刊分编入库情况、收藏非正式出版物情况; (二) 履行情报职能方面:编制专题资料、咨询服务情况; (三) 日常管理方面:资料员专业化程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阅览环境状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已经采购的各种图书资料,均应纳入本单位资料室管理范围之内,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入库、登记、分编与加工等工作。对学校划拨给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各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学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部门的资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评估办)、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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