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度
泰州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八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的有关规定,成立泰州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图工委”),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图工委是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协调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图工委主任委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由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公体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图书馆相关人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校图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馆)。校图工委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办公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图工委成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成员在任期内如有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动向与要求,就图书馆发展、经费以及工作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馆藏文献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扩大图书馆对读者的影响力。

第七条 听取图书馆工作汇报,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对图书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 讨论文献资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关心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了解和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师生推介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协助图书馆与各部门在文献信息建设与服务工作方面开展合作,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校图工委委员提出的一般性的合理化建议,由图书馆直接采纳并落实;带有重大改革性的建议,须经校图工委研究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还应提请学校研究批准,由图书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州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泰院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图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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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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