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是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借图书应按图书馆规定的时间及时归还,逾期图书未还停止借阅权限直至完成清还手续。借书期限若横跨实习期间、寒暑假、节假日,则实习期间、寒暑假、节假日不计入借书时间,所借图书须在到校后一周内归还。
第二条 凡污染或损毁图书包括涂划、圈点、批注、割页、撕毁图书等,原则上赔偿原版图书,另外根据损坏程度不同,可酌情处罚,如不影响阅读,按每面1元赔偿;如污损严重,或拆散、剪裁、撕页等影响阅读,按照第三条或者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进行赔偿。
第三条 所借图书如有遗失,应购买该书的同版本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予以偿还。
第四条 遗失一般性书刊如无法购买到者,依以下办法以现金形式赔偿。
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
1980-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
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
2000-2003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
2003年以后出版按原书价格
第五条 多卷集文献资料的遗失参照第四条,若影响整套文献资料的利用价值或收藏价值,则需整套赔偿。
第六条 所借图书如有遗失,读者按图书馆出具的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后,凭收据到图书馆办理文献资料清还手续。
第七条 对于故意损坏或偷窃图书者,根据具体情形停止一定期限的借阅权限,并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若构成违反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1月13日
电话:0523-80821607 邮编编码:225300 电子邮件:lib@tzu.edu.cn 地址: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
建议最佳浏览器:Firefox、Chrome
学校微博
学校微信
移动图书馆